减税、免税规定
一、农业保险:对保险公司承办农牧保险取得的保费免征营业税。农牧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农、林、牧、水部门种植、养殖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
二、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
1.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对符合免税条件的险种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保险险种业务在文件下发之前缴纳的营业税,可从其以后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4]7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31号)
3.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实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由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含一年,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转由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经营的,继续免征营业税,不必再重新报批。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8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470号